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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东安法院判决“中绿”传销案6人刑责

1月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使用虚构的“北京中绿”公司名义,通过销售虚拟产品进行传销活动。该案涉及6名被告人,他们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招募下线,违法行为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审法院判处这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并处以罚金。

经审理查明,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绿”)陈某友团队以加入“中绿”公司为名,通过销售虚拟产品“增益胶囊”进行拉人头,再发展下线以获得提成收入,同时销售产品还能获得晋升点数来提高级别。在2018年5月之前,每套产品售价为2900元,之后涨到了3900元。在该团队中,经理能获得销售产品70%的提成,销售人员及其上级按比例共享销售产品的30%提成。

“中绿”传销组织陈某友团队采用了“五级三进制”模式,有经理、扶持科长(也称寝室科长)、主任、组长和业务员等框架。加入传销组织的人需要填写业务员申请书并购买至少1套产品,通过销售3套产品晋升为组长,销售15套产品晋升为主任,销售65套产品晋升为扶持科长,销售393套产品晋升为经理。当某个扶持科长的晋升点数达到经理级别时,原经理将被淘汰。此外,经理会委任一位业绩较好且关系较好的扶持科长担任总扶持科长,与其他扶持科长保持密切联系,并进行指导等工作。

根据网络消息,2015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中绿”传销组织陈某友团队在牡丹江市西安区附近的居民楼内组织了传销活动。该团队由陈某友担任经理,徐某担任总扶持科长,冯某、刘某英、李某和罗某萍担任扶持科长,还设有若干主任、组长和业务员。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团队的下线人数共计73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友、徐某、刘某英、李某、冯某和罗某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销售虚构的商品为由,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来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来计酬或返利,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的传销活动中,陈某友起到策划和操纵的作用,徐某、刘某英、李某、冯某和罗某萍承担管理和协调职责。根据相关法律,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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